1、社会约束力弱
互联网真正迅速发展普及到各个家庭也不过是这几年的事件,这个互联网市场还没有形成规范标准,与互联网法律法规相比也不够全面和严格,互联网对一类顾客的约束力不足,其秩序也持续无序
2、信用评价体系落后
o2o平台上一般存在买方评价卖方产品好坏的现象。 但是,这个评价体系存在很多问题,卖方使用各种各样的把戏给予买方好评。 例如,好评回复、好评优惠券等。 如果买方对收到的现货不满意,给卖方造成不好的评价,卖方要求买方转化为好评,胁迫、利益诱导、纠缠不休的攻击是卖方普遍采用的手段,许多买方对此感到无法承受,这种评价体系存在严重缺失,并且现实
3、公司和顾客对诚信的意识淡薄
我国的信用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信用规则也还不成熟,许多公司还没有掌握诚信的意识。 因此,社会诚信的缺失反而影响了互联网诚信问题的频发。 另外,我国对网络世界交易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缺乏确定规范的法律制度,公司和个人客户对诚信的意识极其淡薄,对信用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度。
4、第三方缺乏监管
我国没有完备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社会信用中介服务领域快速发展也很落后,信用管理领域市场化程度低,领域整体水平不高,对公司也缺乏最基本的信用新闻数据。 另外,我国信用数据市场开放度低,公司和个人新闻缺乏正常获取和搜索渠道,网络交易信用问题处理难度大,网络世界良莠不齐,许多不良公司和商家趁虚而入,解决网络交易信用问题 br// h/news.0734/article _ 46139 mt.Sohu/1117/n 426734673.shtml
标题:“中企动力盘点互联网诚信存在那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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