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结婚无效时

  

1 .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况,即近亲结婚

4.患有婚前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愈的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订立的婚姻依法被宣告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孩子的抚养问题。 婚姻无效,不影响母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母子关系的规定。 子女抚养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不成时,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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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解决问题。 当事人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双方共同属于全部财产。 但是,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一方为全部的除外。 对于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不成的,法院根据无过错方的照顾大致做出判决。 但是,通过重婚解决结婚无效当事人的财产,不得侵害合法结婚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解决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对照赠与关系解决;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果同居期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物而导致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适当返还。 同居生活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共同债权债务解决。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罹患重病不能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必须妥善照顾,或者给予另一方不重复的经济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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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居生活中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没有继承权。 但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生存一方可以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划分对方的遗产。

5、其他法律后果。 当事人构成重婚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婚姻法》第十二条: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基本判决,重婚解决婚姻无效的财产,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司法实践表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获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为个人财产举证不明确且无法确认的,经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买的财产由共同财产分割,由个人借款,个人独立偿还,并经 而婚姻无效或被取消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方也可以向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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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本法关于母子的规定。

三、婚姻无效的确认手续

1.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申请主体: 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婚姻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包括:

(一)以重婚为理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理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理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患有婚前医学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申请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要求: 如果婚姻登记无效,无效的情况还没有消失。

( )4.限制) ) )无效婚姻必须宣布不允许解约,涉及财产和子女时必须分别制作审判文件。

(/S2 ) )5.时间) )/S2 ) )夫妇在世期间,夫妇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

法律依据:

  

1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几个问题的解释(一) ) )第七条)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权向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内的人民法院就已经处理的婚姻登记宣布婚姻无效的主体。 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理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理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理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患有婚前医学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申请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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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几个问题的解释(一) ) ) )第八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无效的婚姻状况消失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3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后,经审查确定为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销指控的,不予许可。

4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就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解决分别制定审判文件。

5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因登记错误导致婚姻无效的补救方法

  

1 .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 因登记审查不严格而无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行纠错,取消错误登记。 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身纠错的后续程序。 即被害人不愿在行政机关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在法院审查相关登记资料的基础上,为实现法律与事实的统一作出撤销登记的判决。 结婚证中只有被接受方可以提出行政救济,结婚证中只有被接受方可以提出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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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婚姻无效或取消欺诈婚姻,法院受理后应当审查确认无效情况。 领取结婚证的,接到应当按照被害人意愿取消的结婚证的,应当确认无效,并通知行政机关取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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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信金国婚姻律师团队为你整理的关于婚姻无效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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