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内地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方面有以下巨大差异。
一、大体的性别区别
中国内地婚姻法中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通常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香港的婚姻家务法中没有我内地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结婚后,一方的财产当然不是另一方的共同财产; 离婚的时候,基本上各自的财产都是各自的所有物,都会被各自带走。
当然,如果夫妻发生离婚纠纷,香港法院也会全面考虑夫妻双方各自的职业和赚钱能力等一点因素,包括各自的年龄和婚期长短; 通过夫妻各自的行动和对家庭的贡献等合理公平地决定财产的分配。
二、关于不动产制度的不同
内地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制。 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无论以谁的名义出资,不动产证明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通常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平均分配。 当然,婚前男方或女方购买的不动产,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共同偿还和增值部分,另一方要求平分。
香港《婚姻家务法》规定,以夫妻一方名义和一方个人金钱购买的不动产,无论婚前还是婚后,通常只要登记在谁名下,谁就全部,另一方配偶无权享有财产权的一半。 但是,法官在解决具体离婚案件中的不动产分割时,一般要考虑夫妻双方的赚钱能力、经济实力、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例如,婚前房屋完全由丈夫出钱购买,登记在丈夫名下,但妻子对整个家庭贡献很大,不上班在家做专职太太,请丈夫照顾家庭和孩子,离婚后妇女自身没有购买不动产的经济实力,为了公平,法官认为妻子
三、关于债务制度的不同
据了解,在内地,夫妻之一借钱后,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或生活,或经营夫妻店共同创业,此时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借款只用于夫妻一方的个人用途,如果能够说明与自己无关的话,就没有必要背负那个债务。 香港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一方无需对婚前或婚后的另一方债务负责。
四、关于赡养制度的不同
分析内地与香港夫妻财产认定的差异,必须阐述香港法中离婚时的赡养制度,该制度是夫妻离婚时对弱者的权利保障。 内地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 而且,《婚姻法》也有关于离婚时的补偿和援助的规定,但《婚姻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内地比香港的补偿额少。
香港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扶养责任。 一方有能力不赡养另一方的,可以向法院发布命令要求其执行其义务。
另外,在香港离婚时,如果一方有经济困难,或在婚姻生活存续期间对家庭做出过巨大贡献,另一方收入高,赚钱能力强,或经济条件好,法院会判断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赡养费,或每月支付赡养费。
所以,如果内地和香港对离婚诉讼有管辖权,婚姻中弱者一方可能希望由香港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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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婚姻律师:内地与香港夫妻财产认定制度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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