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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商报记者毕淑娟北京报道近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新闻化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退出完全市场主体的制度改革方案》,成为第一份专门讨论退出市场主体问题的国家级文件。

根据《方案》,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价格,挖掘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倡导完善优胜劣势市场机制,积极重塑的破产重整理念,切实处理公司破产污名化问题,完全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促进公司重组再造。 并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费用负债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加快完整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

专家表示,《方案》的出台,是深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改革,优化经营者环境建设的重要措施。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竞争规律,竞争规律的必然结果是优胜劣势。 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势在必行。

“加快完整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


建立方便、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


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信息发言人孟鼈表示,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机制优胜劣势的必然结果。 目前,在我国市场退出实践过程中,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是:第一是主体退出渠道不畅通,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配套措施不完善,退出的比价偏高。 由于这几个原因,退出主体的比例明显降低,影响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也不利于资源实现比较有效的配置。

“加快完整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

《方案》确定,适应现代化经济体系,建立了涵盖公司等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法人、不法分子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更加畅通,市场主体退出价格明显下降,

低效率的市场主体加快退出,为市场机制比较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建立适当的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和公司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解体认为,从《方案》的具体副本来看,有第五大突破。 一是,相对于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市场化法治化基本得到了强调。 二是纳入世界银行经营者环境评价指标,针对投标优化经营者环境,对调动市场主体活力、比较有效地配置市场资源有重要作用。 三是强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的几个重要制度。 首先是建议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其次是以金融机构和国有公司为代表的特殊主体的破产制度——再次是基于清算的“庭外”退出制度的完整性。 四是提出了完善市场主体退出认识和预警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相关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配套政策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构建措施,使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市场优胜劣势和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 五、制度实施的许多重要配套制度方面有一些突破。 《方案》提出了各项改革的大致情况和具体详细的改革措施,明确了国家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破产等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决心,对下一个完整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也确立了新的方向。

“加快完整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


推进国有“僵尸公司”的破产退出


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公司,《方案》确定各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退出,防止“僵尸公司”的形成。 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持“僵尸公司”的生存,比较有效地处理国有“僵尸公司”不愿退出的问题。 国有公司退出的,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过出资额的债务偿还责任。

“加快完整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

中国公司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表示,这将从根本上消除阻碍国有“僵尸公司”退出的障碍。 根据《方案》,国有公司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出资额以上的债务偿还责任。 这项规定再次强调了政府在公司破产退出时的责任边界,禁止债权人向政府提出不合理的清偿要求,有助于减轻政府压力,增强政府推动国有“僵尸公司”市场化破产退出的动力。

“加快完整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

中邮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研究官尚震宇认为,《方案》可以视为对存量市场的重要改革措施,有助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铲除“僵尸公司”,从而带动经济转型和资源优化配置,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和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韩干表示,稳步推进退市事业,有助于积极解决部分领域和生产部门产能过剩和库存积压的现状,加快“僵尸公司”的清理,促进资金流向朝阳领域和有活力的公司。

针对特殊类型市场主体的退出,《方案》提出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依法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退出。 依法支持上市公司重整旗鼓,通过重大资产交易安排、股票发行等方式融资,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 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监管制度,畅通市场主体上市和退市渠道。

“加快完整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产业部副主任卞永祖表示,对上市公司来说,合并有快速发展前途的公司,有助于尽快改善企业的业务布局和运营状况。 尽快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是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状况的关键。 其中通过并购重组退出是重要的途径可以激活市场活力恢复投资者信心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 而且,一点上市公司被合并退出资本市场,可以释放宝贵的市场资源,加快经营不善企业的退出进程,减少“炒壳”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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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提出考虑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处理公司破产引起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确定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承担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债务可以依法合理免责。 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支出负债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可以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加快完整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滕宏庆认为,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比较有效地处理公司破产中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消除自然人的公司债务危机,释放自然人的再创业热情,并退出公司后,市场各主体不再疲于债权债务关系,而是迅速发展。

“加快完整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

那么,个人申请破产就不用还债了吗?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徐日光教授不要认为申请破产就可以免责。 另外,不要将个人破产等同于个人债务的“废除”。 关于可免责的债务,有的国家以偿还部分债务为免责条件,也有的国家限制债务人破产程序结束后一段时间的经济生活,事先通过明确的债务调整方案或清偿方案进行调整。

“加快完整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主任严义明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个人破产免除的债务也是债权人的一部分责任。 例如,商业银行发行信用卡,对持卡人信用额度过高,持卡人未能过度透支还款而破产,这是银行信用过程不完善造成的,银行作为债权人要承担部分责任(损失)。

“加快完整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

个人破产制度不怕恶意逃债的“老赖”吗? 对此,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卢林解体表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可以导致恶意拖欠债务,还可以起到防范这种行为的作用。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密切相关,因此需要债务人自身申报财产清单,由律师、会计师、鉴证师等专家调查核实财产,与个人信用判断、破产后的复权机会相结合。 这样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给了诚实的人“东山再起”的机会,也让不诚实的人吃了苦头。

“加快完整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


标题:“加快完整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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