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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包兴安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4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大致情况。 一是体现耕地占用税法的立法宗旨,加强耕地保护。 二是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概念上基本一致。 第三,在文案上与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保持联系,基本上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一致,将比较有效的税收政策提升为部门规章。 四、在操作上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税收征收的具体手续及相关部门的涉税新闻共享机制和业务合作机制,为征收机构和纳税人提供便利,使税法更具操作性。

“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拟于9月1日实施”

《征求意见稿》在遵守上述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并规范了税法相关的几个事项。

有关人士表示,为严格保护耕地,便于操作和理解,《意见征集稿》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精神,因耕地损毁、采矿塌陷、挤占、污染等原因损毁,占用耕地

考虑到实际占用耕地既有批准的用地,也有未批准的用地,应该对两处用地征税。 《意见征集稿》在税法第四条中确定了被称为“实际占有耕地面积”的耕地面积,包括批准的占有耕地面积和未批准的占有耕地面积。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施行的口径为基础,《意见征集稿》列出税法规定减税的“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铁路路线”、“机场”

考虑到税法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不影响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不与税法挂钩,《意见征集稿》将与税法同步施行。

标题:“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拟于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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