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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申请仲裁,诉称其于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5月31日在某公司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他要求公司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第二次工资。

申请仲裁时,李主张公司以餐馆“XX风渔人”的名义经营,并提交了其标有“XX风渔人”字样的工作服,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否认经营该餐厅,并否认与李建立了劳动关系。

李某还提交了一张名为“XX风渔夫”的微信官方账号截图及认证详情页截图打印件,显示该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账号的主体为公司,认证详情页截图打印件载明企业称为公司全称,其所载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与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载明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一致。对于这些证据,公司以微信是虚拟社交平台为由否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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