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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内蒙法官不擅长法谁之过?

(宝月楼网新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大众刘春华在我的网上反映了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无谓审判。 在前财产保全工作中,被执行财产保全相关的当事人通过第三方阻碍诉讼的,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司法妨碍行为不制裁,且其行为合法,判决财产保全中止,债务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因此债权人刘春华失去了获得清偿的机会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为民、执政为公的国家形象,也给权利人造成了财产损失。 希望引起有关机构的高度重视,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法官是法盲,还是存在司法腐败?”

重视该网,迅速组成调查小组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如下。

新闻记者:刘春华,男,1980

相关当事人:蒋润岐,h/]

相关当事人:张瑞,女,汉族,1980年2月2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

相关当事人:鄂尔多斯市万福祥典型有限责任企业乌审旗分社(以下称典型企业),地址: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环保局北侧,负责人:李飞荣,职务:经理

相关当事人:姬广亮,男,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红境滩村4家公司。

刘春华诉张瑞、蒋润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年3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作出(乌民裁字第15号民事裁判书)。

审理: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蒋润岐提出乌审旗嘎鲁图镇四区席尼拉玛东(独贵龙广场东侧)建筑面积160。

年9月2日,典型企业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年9月4日该房屋通过买卖方法转让给姬广亮,双方在产权变更过程中于年3月20日对内蒙古自治区乌审 典型的企业姬广亮私下找到蒋润岐,说后来给蒋润岐付了很高的利润。 年9月4日,典型企业向乌审旗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与蒋润岐、张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但是,执行异议没有落款日,几天后提出了不同于前一个执行异议副本的执行异议申请。 落款日期为年9月2日,典型企业向姬广亮借款壹百万元整( ( ( ( ( ( ( ( ( ) ) ) ); 1870000.00元(),这笔债到期了。 我典型的企业暂时无法偿还。 的典型企业与姬广亮达成协议,通过在这所房子里谈判这笔债务来还清债权债务,同时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

“法官是法盲,还是存在司法腐败?”

经查询,姬广亮于年9月4日前往地税局缴纳房屋买卖契税73710元,房屋成交总额为630000元,缴清交易契税后当日房屋管理 由于被告知该住宅已被法院扣押保全,典型企业被乌审团告知

典型企业隶属鄂尔多斯市万福祥典型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金6200万,法定代表 根据《典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鄂尔多斯市万福祥典型有限责任企业向分支企业支付5000000元的运行资金。 典型的企业向姬广亮借1870000元暂时无偿还能力,最终不带拍卖优惠630000元。 典型的企业虚构事实,通向第三方以对抗刘春华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典型企业与姬广亮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但严重侵犯了刘春华的优先受益权。 根据

“法官是法盲,还是存在司法腐败?”

制定的《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释〔2008〕13号)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在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比较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置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许可。 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比较有效的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典型的企业在提出异议期间没有提供比较有效的保证。

“法官是法盲,还是存在司法腐败?”

年5月26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春华对案件外人张瑞、蒋润岐的债权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乌审旗人民法院的扣押为轮候扣押,

年8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根据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鄂民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案件外人异议执行成立,张瑞诉乌审旗嘎鲁图镇五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春华债权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没有与债权同等价格的财物或者财产的报告。 乌审旗人民法院的扣押指日可待,但缺乏证据支持。 等待扣押。 典型企业和蒋润岐、张瑞债权提出诉前保全或民事诉讼,等待扣押是事实认定的错误,认为优先收取的,应当扣押财产,予以拍卖,应当由典型企业优先收取所得价款,但应当

“法官是法盲,还是存在司法腐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蒋润岐、张瑞在乌审旗人民法院扣押目标期间变卖扣押财产,乌审旗人民法院认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外人典型企业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蒋润岐、张瑞、姬亮提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文件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有致命的破坏作用。 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在一切司法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是法盲,还是存在司法腐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违反宪法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严重损害了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和客观公正的司法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三款;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行( 2008 ) 13号)第10条、第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刷<; 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再审立案的几点意见(试行) ); 的通知》(法发〔2002〕13号)第七条(八) )项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法官是法盲,还是存在司法腐败?”

刘春华不服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5月26日作出的((鄂民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 br// h// br// h /

年8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刘春华送达〔2004〕内民申字第1130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刘春华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事实进行了公开听证,刘春华、典当企业以及代理人参加了公开听证。根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通知蒋润歧、张瑞、姬广亮参加诉讼而未通知蒋润岐、张瑞、姬广亮参加诉讼。

“法官是法盲,还是存在司法腐败?”

我们希望引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 共 中 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策》精神,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对刘春华与典当企业的执行异议案件裁定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对妨害诉讼的当事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处罚,对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予以通报解决,切实履行内部监督体制,对不能胜任的审判人员一再零容忍,坚决调离从业岗位,为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作出积极贡献!

标题:“法官是法盲,还是存在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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