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08字,读完约1分钟

周某与小玲经媒人介绍认识,两人于当月订婚、领证并办了婚礼。小玲收取周某彩礼8.6万元。婚后不久,小玲以各种理由不与周某共同生活,并回了娘家不再露面。周某认为小玲的行为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遂起诉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返还彩礼。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案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小玲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周某请求小玲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

标题:收取彩礼结婚后不与丈夫共同生活

地址:http://www.sdsxywx.com/sdss/223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