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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闸限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

近日来,多地纷纷拉闸限电,且不论原因是什么,拉闸限电的措施究竟合不合法?在执行这些措施时又需要注意哪些情况?我们一起来讨论一下。
一、政府是否有权拉闸限电?

《》总则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对电力事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更明确规定: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国务院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制定了《》。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计划使用电力和电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的,须经用电计划下达部门批准。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超计划用电,调度机构可以实施限电、停电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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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政府拉闸限电的措施是有法律授权的。

二、拉闸限电措施应遵守哪些法律程序?

(一)事先通知:
1.通知政府: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时,应当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1)大中型水电厂(站)入库水量不足;
(2)火电厂的燃料短缺;
(3)其他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的情形。

2.通知用户: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如果在拉闸限电之前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供电机构可能会因此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有计划、可预见
1.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2.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省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县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的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调度机构执行。  限电及整个电网调度工作应当逐步实现自动化管理。

政府是有权拉闸限电的,但在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前内部应制定计划,遵循比例原则做到损害和影响最小,对外则应事先通知当地政府和用户,如果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造成用户损失的,用户是有权请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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