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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2008年9月,山西省晋中市前阳县商住楼拆迁项目搬迁,拆迁人为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企业。 在拆迁范围内,李凤莲(化名)经营着社区牙科诊所,建筑面积55.6平方米。 拆迁人打算对李凤莲实行产权置换,营业损失补偿为50元,按每月平方米计算。 但是,由于安置室尚未建成,李凤莲同意原方位取现,但营业损失为400元,每月每平方米补偿3年,需要减少意想不到的受益风险。 双方最终没有达成协议。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成功获得合理补偿”

2009年6月下旬,昔阳县城乡建设局根据拆迁人的申请,对李凤莲作出《房屋拆迁裁定书》,拆迁人对李凤莲设立商业住宅(安置房为前述未建成房屋),恢复拆迁楼面积和原所有权面积相同的部分,超出原所有权面积。 对拆迁房屋的营业损失补偿标准为全年营业损失补偿人民币98950元,超过1年不能交付采用的按271.1元每日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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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中旬,在《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进入强制执行手续之际,李凤莲委托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救济拆迁利益。

【维权之道】

成为代理人后,解决拆迁裁决的强制执行手续将成为李凤莲代理律师的首要职责负责人。 因此,明确掌握案件的律师同时以前阳县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前阳县城乡建设局为被告,向前阳县法院提起了4起诉讼。 其诉讼对象分别是《关于批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企业商业楼宇建设项目的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住宅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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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捆绑的指控,在小县城内引起轩然大波,采取了施压不向法院立案的应对方案。 与这种常规抵制相比,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书》,指出昔阳县法院拒绝立案、拒绝出具不受理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要求中院立案。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李凤莲《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两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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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诉讼风波的形成,承案律师向拆迁人发出了“律师函”,明确了其理由。 被拆迁人李凤莲方面故意以和为贵,但如果违法拆迁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其行为必将被法律追究责任。

在刚柔并施下,拆迁方的副社长出来与被拆迁方积极合作。 在友好协商后,这位副总经理代表拆迁人表示:“安置室已经处于建设中的状态,根据规划文件被李凤莲更换的房屋面积大于原产权房屋面积,拆迁人将放弃近10万元的房屋差价。” 另外,在房屋交付采用之前,拆迁人每年将以15万元对李凤莲进行营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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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只能签订《拆迁补偿协定》的李凤莲,没能等待拆迁人纸一纸的达成一致。 本来就很蹊跷的是,另一位负责拆迁李凤莲谈判的副总经理坚决反对上述补偿方案,随后协议就此搁置。

纠纷解决的机会大开之后,律师不由得开始思考新的突破口。 在无破铁鞋场所、不费事的9月的最后一天,拆迁人悍然在其他地方的拆迁事件中采用了拆迁人经常采用的盗窃拆除法。 相比之下,律师一方面对这一非法拆迁行为进行刑事立案,另一方面致函前阳县城乡建设局,要求对拆迁人的拆迁行为进行调查,追究行政责任。 此外,律师向拆迁人提出民事侵权指控,要求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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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行政、民事三大公力救济的冲击下,拆迁人统一了内部争议意见,与李凤莲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律师也因委托人满意的功绩而引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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