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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bn记者黄金生北京报道
8月15日,《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5年后的首次修订公开意见听取工作结束。
20多天来,4900多人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浏览征求意见稿并发表意见。
从事社会保障研究的专家学者、行政执法法律界工作者、常年代理工伤维权案件的律师,多次肯定了此次修订“以预防为先、以康复为先、及时救助”的大方向,但他们也认为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整体偏低, 我认为,在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不好的现实条件下,要改变劳动者工伤维权困难的现状,征求意见稿中的许多细节必须是完整的。
加快工伤认定程序的简化赔偿速度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的制度设计,只要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与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伤职工就享受法定的工伤待遇。
现行《条例》规定,我国境内各类单位、有用工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属于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但是,现实情况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伤亡待遇不太好落实。 这类员工大多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获得赔偿的最大障碍是不能轻易认定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此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和民事申诉更是费时费力,手续繁琐。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必须经过一审二审,漫长、繁多、繁杂的手续使得农民工要尽快拿到抚恤金用于治疗,必须选择与用人单位“成为私人”,结果往往是
根据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事务所依法签订的150多起工伤维权案件的统计,每起案件平均时间约为15个月。 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介绍,他们办理的案件中最长的经过7年,职工没有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的,最少需要1年以上。
意见征集稿在简化工伤认定手续的基础上,从增加及时的报告制度和取消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订。 发生工伤纠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并且,在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不受理决定,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不认为上班途中被车撞了,工伤遭到了市民的反对
意见征集稿发表之日,上班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被认定为工伤的变更,引起了公众的热议。
据采访,通勤事故在工伤事故中所占比例并不高,此次变更虽然不是制度性和根本性的变更,但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一律”删除该规定几乎遭到一边倒的反对。
据腾讯网络调查,截至8月5日13时,共有15.7万多人参加,取消上班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规定,131798人反对,25976人支持。
该规定根据13年前,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公司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上班下班规定时间和必须通过的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首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自2004年起施行。
意见征集稿证明了删除这项规定的五个理由。 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重合,非机动车事故未纳入工伤范围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均衡。 上下班期间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相等。 如果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加大,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方法更简便可行。
很多人认为:“现在路上车多了,上下班时间变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大幅提高。 现在可以从保险支付中获得赔偿,但如果正好撞到“黑车”或撞到事故车辆后逃跑,应该找谁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交通法院法官李宏宇认为,“强制保险”属于侵权性赔偿,“工伤”属于劳动关系保护性补偿,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齐莹表示,这场争论实际上反映了在工伤认定案件审理中,如何明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简称三工)”是最大难题的现实。
齐莹认为,三工是司法审查认定工伤的最基本标准,她个人认为,尽管该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操作难题,但“完全删除是不妥当的”。 因为,在司法实践工伤认定案件中,外来务工人员受害的情况很多,这与所从事的领域不安全的风险多、自身收入低有关,他们大部分是建筑装修工人、矿工、司机、门卫等。 因为这违背了“保障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
虽然加强了对未参保员工的权益保障,但对违规公司的处罚明显较弱
根据现行条例,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为了改变用人单位违法不罚的不合理局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未加入人员的处罚,增加了对违法人员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办公室在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的建议中表示,从工伤职工权益保护看,社会保障部门的处罚并未更加便利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追讨待遇。 与行政处罚实施的可能性相比,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一定会通过各种途径追究工伤保险待遇。 招聘人员意识到,增加违法用人单位对受伤员工的赔偿,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不参保也不一定会被行政部门处罚,但必然会支付越来越多的工伤保险赔偿。
建议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时,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并向用人单位按照支付金额的25%以上50%以下的标准(或以上)向工伤职工支付赔偿金
北京律协劳动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在征求意见稿中建议:“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未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给予惩戒性赔偿。” 用人单位除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应当向工伤职工支付1倍至5倍的相当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经济赔偿金。 ”
职业病鉴定和工伤认定必须密切联系
征求意见稿发表时,为说明河南省新密农民工张海超患有职业病,开胸检查肺受到广泛关注,广大公众纷纷谏言,修改条例完善职业病工伤认定制度。
根据《条例》,从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一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被诊断为职业病的那天,职工和用人单位必须是劳动关系。
湖北省大晟律师事务所的孙斌律师建议,关于职业病鉴定应当增加以下条款。 “由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劳动者不能在职业病鉴定机构进行职业病鉴定。 劳动者可以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由工伤认定机构对用人单位负责,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 用人单位拒绝报送的,由工伤认定机构报送职业病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可能涉及的职业病范围进行鉴定。 ”
但是,一些学者对这些建议表示“谨慎乐观”。 职业病是一种特殊的工伤,所有工伤维权者的困境都可能发生在职业病职工身上,张海超悲情维权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职业病认定制度存在高度的“地方行政垄断”。 要改变这一现状,需要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方法》,不足以期待条例的修改。
工伤保险基金的采用应提倡“预防优先”
据了解,成熟的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工伤预防、工伤赔偿、工伤康复三部分。 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总体上仅限于工伤赔偿阶段,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是工伤预防制度的基础,这一统计表明工伤预防制度在我国还比较落后。
有学者在工伤保险基金支持比较噪声、粉尘、压榨等危害性大、数量多、防护设置落后等问题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进劳动保护设施的改善,配合安全健康监察部门开展高职业危害场所监测和人员健康监护,防止事故和职业病发病率,
黄乐平认为将工伤预防经费纳入基金支出范围是肯定的,但在何处使用、如何录用、由谁监督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另外,如何与《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合作,密切配合,也必须在制定下一步立法和配套政策的过程中慎重考虑。
今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确表示。 今年的要点是在制定了地方工伤保险条例的广东、海南、河南3省选择工伤预防试点城市,探索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和录用项目,建立工伤预防费的录用管理制度,为与相关部门合作开展工伤预防的就业机制等,全面推进积累经验。
标题:“《工伤保险条例》撰改公开征求意见结束 各方意见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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